发布时间:2019/07/10 阅读数:791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樊未晨)“我一直在呼吁教育的权益,现在终于有了很大的突破,教师教育惩戒权这回写进了中央文件。”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说。
昨天,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天,教育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对《意见》进行了解读,他指出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第一个聚焦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文件,是新时代我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纲领性文件。
不少专家指出,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教育改革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时期,由过去关注教育外部的改革,发展到了关注教育本身,也就是教育内涵的改革和发展。而其中,关于教师权益相关的内容受到了专家的广泛关注,“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的内容条条都是干货。”周洪宇说。
“教师队伍是办好教育的第一资源。”郑富芝说。在《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制定教师优待办法,保障教师享有健康体检、旅游、住房、落户等优待政策。坚持教育投入优先保障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联动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增量主要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切实落实学校分配自主权,并向教学一线和教学实绩突出的教师倾斜。落实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活补助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在乡村有教学任务的教师给予交通补助。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周洪宇介绍,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根据国家赋予的培养学生的职责,通过立法而获得并在教育实践中履行的一种职业权力,它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教师是按照国家要求来教育培养学生的,这是教师的职责所在。教育惩戒权既是教师的基本管理权,也是其责任和义务。在依法治教的要求下,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也要用法治思维,形成相应的法律或机制。
专家也强调,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绝不是给体罚学生找一个借口。还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是什么、内容和形式又是什么,哪些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以保证教育惩戒不过度。“所以应该尽快制定出实施的细则。”周洪宇说。
专家指出,教育惩戒权主要应该包括: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注意要在事后返还家长或学生本人);警告权,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以保证不再犯错;留校权,视情况要求犯错误学生放学后留校,反省自身错误;剥夺权,视情况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如春游、秋游)的权利。此外,还可视情况让家长对犯错误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犯错误学生处分,并真实、客观记入档案;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学生停学等处理。
“在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学生和家长也拥有申诉权,可对存在异议的惩戒行为进行申诉。”周洪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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