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11 阅读数:682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见习记者陈卓琼)《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落地江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实施。《实施意见》分4个部分,提出了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落地江西的18条意见。
《实施意见》确定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纳入高校评价和考核体系,作为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效益的重要内容,根据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江西将在招生计划、科研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
“《实施意见》将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打通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加速高校科技成果在江西落地生根。”江西省教育厅副厅长汪立夏说。
与现有政策相比,《实施意见》在横向经费使用、科技成果权属等方面均有突破。如针对高校反映强烈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问题,江西首次明确高校自主制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和审计检查依据,并规定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
又如,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明确高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此外,《实施意见》还规定,高校科技人员承担横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业绩与其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横向合作活动,可折算成科研教学工作量。
“高校科技成果源头供给应紧盯市场风向,未来江西将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汪立夏表示,支持高校发挥创新驱动源头作用,与企业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强化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实验和二次开发工作,共同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同等条件下校企合作项目优先支持。
高校科技人才可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企业研发人员也可到高校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试点从高校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从企业选派研发人员到高校相关学院和研发中心挂职锻炼。
《实施意见》明确,实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决策尽职免责。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江西鼓励高校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同时,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成果转化等活动,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手续。创新创业时间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根据学校实际计入相关实践学分。
为保障政策落地,江西将改革科研评价制度,推动高校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四唯”倾向,在职称评聘中,将技术应用、成果转化、有效专利和论文一并作为评聘的重要条件。完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将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横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业绩与其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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